湖北省出台政策 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厂网同步、建管一体、全面推进的基本原则,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为目标,加强日常维护,保障运营经费,严格绩效付费,科学考核监督,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长效机制。县域范围内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原则上采用打捆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主体,因历史原因县域内有多个运营主体的,应在三年内依法依规调整到位。
二、加强维护管理
(一)加强收集管网运行维护。各地应编制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安全运行及维护方案,明确管道、检查井和排放口等部位的巡查周期和维护要求,及时解决淤堵、损坏、泄漏、溢流等问题,提高设施维护管理水平,确保设施有效运行。做好工商业排水户纳管管理工作,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禁止超标工业废水进入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统筹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序和位置,避免对已建成管网造成损坏。
(二)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各地应组织编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明确水质监测的指标(主要包括进水COD、PH值、流量,出水COD、氨氮、总氮、总磷、PH值、流量等)和频率、主要工艺参数的调控范围及应对水质水量变化的对策;科学编制设备维修保养方案,合理配备运营维护管理人员,明确设备保养周期、修理周期及更新计划等,确保设施运行管理到位。
(三)妥善做好污泥消纳处理。各地应结合实际,编制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实现污泥减量、稳定、无害处置,避免二次污染。污泥泥质应达到卫生填埋、园林绿化、土地改良等污泥处置标准。污泥去向及最终消纳地点应做好记录,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定期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四)定期开展污水水量水质核算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按“一厂一档”要求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和监督检查台帐。依据各乡镇常驻人口数量、供水量及用水量,定期核算污水量。当实际污水收集量持续小于设计污水量的80%或大于120%时,以及进水COD指标低于100mg/L或大于300mg/L时,应组织开展系统排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运行。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各地应指导污水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度,加强污水处理技术和运营管理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熟练掌握处理工艺、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厂区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六)健全完善检测化验制度。各地应根据实际,采取集中建设水质化验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健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做好在线监测和实验室化验数据对比。按时上报“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管理平台”所需要的数据,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
(七)支持技术创新。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经营成本监管,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运营单位改进技术、降低成本。鼓励运营单位在保障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三、实施绩效考核
(一)实行在线监测。省级建立“省、市、县三级数据联通,相关部门实时共享”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管理平台,对全省所有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在线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省住建厅负责省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各市、州、县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责任部门负责指导本级在线监测设施建设管理,并向省级平台提供实时在线监测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严格考核标准。各地要严格制定乡镇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考核标准,根据在线监测及相关运营管理情况,将“污水收集管网普及率、污水收集率、污水处理率、污水厂负荷率、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稳定运行率、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等七大指标达标情况,作为运营绩效付费主要依据。七大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各地绩效评价中必须包含并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落实绩效付费。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制定付费标准。以政府和社会资本签订的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约定为基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绩效评价综合考核结果,定期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四)加强诚信管理。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财政预算情况进行检查。省住建厅制定《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诚信制度管理办法》,并将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方不遵守合同约定的失信记录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公开公示,开展联合奖惩。
四、强化经费保障
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运营经费由财政支持、使用者付费、省级奖补、其它支持等方面构成。
(一)落实财政预算保障。建立财政预算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由政府负担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根据“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乡镇生活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征收污水处理费。各地要稳步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落实,2019年力争达到20%以上,逐年递增,2023年实现污水处理收费100%的目标。排污单位或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三)实施省级运营奖补。省级运营奖补政策暂定5年(2019-2023年),由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核奖补工作。对投入运行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开展在线监测考核。依据管网维护质量情况(主要参考进水COD浓度评判)、出水水质达标情况(主要参考出水COD浓度、氨氮、总磷等指标评判)、处理水量(按污水厂处理成效评判)、县域经济贫困程度等因素进行每月考核,由省级财政对运营维护较好的处理厂,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运营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
(四)积极争取其它支持。省级各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政策项目资金,各级财政整合相关资金,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五、严格考核监督
按照“省级组织、市级推动、县级实施”的责任体系,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奖补工作。省住建厅每年初向省政府报告上年度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办。县级政府是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列为污染减排考核重要评价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工作责任。对履职不到位、运营管理状况不佳的,对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问责。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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